中共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委员会关于印发《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菠菜党〔2018〕54号)

作者: 时间:2018-10-23 点击数:

集团各单位(部门):

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经2018年1019集团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10大信誉菠菜担保平台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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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并加强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集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保密法》及干部档案整理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是我院干部人事及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二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等原则,重点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完善档案内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我院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具体实施,业务上受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教育工委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教职工人事档案工作规

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全院教

职工的教职工人事档案。

第五条 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工作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软件、经费支持等。

第六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钻研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档案内容及分类

第七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是集团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 考察、鉴定、考核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考试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第五类 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六类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 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  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

第九类  招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位、任免、调动、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作事故中形成的材料,办理丧事形成的材料,干部档案审核、报送工作中产生的反映干部档案情况的材料,其他材料。

第四章   档案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要及时增补、更新组织人事、纪检监审等部门提供的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培训、工资、职评、奖惩等信息,形成档案中反映德、能、勤、绩的真实材料。

第十条 集团各分院(部)、职能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机制,及时将新近形成的教职工档案材料转送教职工人事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 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材料缺失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重要材料补充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二条 收集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和目录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210㎜),文字须为铅印、油印、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及复写纸等书写。

按要求做好档案信息化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我院教职工人事档案按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教职工人事档案正本由干部主管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处要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教职工人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编制检索工具及各类档案名册。定期检查核对档案,做到人员信息与档案内容相符合。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终止合同、除名、开除、受刑事处分后,其人事档案应转至当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或重新就业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需的建设经费应单独列入专项年度预算,从院级财务核算、报销。

第二十条 查阅和借用教职工人事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审批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在档案查阅室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室按规定提供可查阅的材料。

(三)教职工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须借出使用的,应书面陈述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履行借出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六)查阅档案时,不得擅自复制档案内容,确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档案内容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保管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 以安全保密、方便查找为原则,档案库房、档案查阅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离。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具备“六防”设施,库房内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定期对档案进行防虫、防霉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档案库房杜绝他人代管、无人看管、档案材料随意放置等现象,不得在档案库接待来访、办理借阅、查询和归

档等事宜,严禁泄密、偷盗等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学习研究、不断改进人事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二十五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所在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应指定他人保管。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保管期限已到的教职工人事档案要认真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应造册登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按规定销毁。

第七章 档案转递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职工人事档案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

第二十九条 转出教职工人事档案应按清点、登记、封条、盖骑缝和机密章、档案编号、办理移交等程序,通过邮局机要通道转递或派专人送达。如外单位派人来提取,必须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第三十条 工作调出人员要求转递其人事档案时,必须按人

事调动审批程操作。人事部门提供的本人现实表现、体检表和技术档案等可一并转递。人事档案转出后,一个月后未见对方收档回执,应发函催回。

第三十一条 因商调而转出人事档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商调结果通知人事档案室。如商调不成,人事部门应尽快追回档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接收教职工人事档案时,如发现档案袋严重破损、开口启封等现象,应立即对材料逐一登记,做好记录,对可疑之处应追查原因;转入的教职工人事档案,经认真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寄回。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强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对于违反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档案管理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档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有与上级要求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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